西班牙申请驱逐出境,可抵扣刑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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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12-12 00:01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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季奕鸿律师介绍,在西班牙因触犯刑法被判处6年以下徒刑的无居留侨胞,可以通过申请驱逐出境的方式,免除一场牢狱之灾。


2008年6月,23岁的侨胞小张持假护照,在马德里市中心一家名牌店里使用假信用卡购物,当场被警方抓获。随后西班牙检察院起诉小张,09年1月,西班牙法院下达终审判决,判处小张4年徒刑。


小张在服刑期间感到非常后悔,不该因一时糊涂而误入歧途,他通过朋友找到季奕鸿律师,希望季律师可以为其上诉。


同时,小张在中国国内的妈妈也通过越洋电话联系季律师,在电话中哭诉,说小张年纪尚轻、涉世未深,希望可以早日重获自由、重新做人。


季律师受理了此案,同时发现小张的案件法院已经做出最后判决,而且他的刑期已经在执行中,无法为其上诉。


只有通过申请驱逐出境来折抵刑期,因为,按照西班牙刑法第89条规定:第一项,对判处不足6年剥夺自由刑的未在西班牙合法居住的外国人,可以对其处驱逐出境的折抵刑。对判处达到或者超过6年剥夺自由刑,且已服完3/4徒刑的,向检察部门提出请求后,法官或者法院亦可以将其驱逐出境。以上两种情况均需征求罪犯的同意。


第二项,根据徒刑的时间,外国人不得在自驱逐起3至10年内返回西班牙。如果在以上期间内返回的,将执行被替代的刑罚。


09年3月,季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申请驱逐出境的报告,其中包括小张的真实身份证明等等材料。


经过多次与检查官交涉,最终在两个月后小张的申请获得检察院批准,09年5月,小张终于回到中国国内与家人团聚。此后,小张的妈妈还写下一封言辞恳切的感谢信,表达了对季律师的感激之情。


季律师称,在西班牙受到刑罚处罚的无居留侨胞,通常都要服满刑期,或者服刑超过2/3刑期才能获得保释,通过应用西班牙刑法第89条,可以避免这一情况,而且回到中国国内之后不会受到中国的法律追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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